《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查组应当形成被调查人到案经过及量刑情节方面的材料。实践中,前款内容一般由监察机关出具到案情况说明进行体现。到案情况说明能够完整反映办案经过,是司法机关认定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的重要证据材料。对于到案情况说明的审核,应注意以下几点。
审核到案情况说明的规范性。需审核到案情况说明是否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并加盖监察机关印章。对于从其他卷宗复印过来的到案情况说明,需要审核是否注明复印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制作人员和原调查人及单位是否签名和盖章。对于有瑕疵的到案情况说明,需由监察机关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审核到案情况说明的完整性。一方面,需要审核到案情况说明要素是否齐全。是否包含标题、案件来源、线索掌握情况、到案或者抓获经过、被调查人供述情况、认罪悔罪态度、退赃、避免和减少损害结果发生、出具单位及时间等内容。另一方面,对于被调查人潜逃或者经多次通知未到案等情况,需审核是否按照时间顺序,详细叙述监察机关调查及被调查人归案的每一个环节,全面反映其到案的完整过程。
审核用语是否精准客观。到案情况说明,需采用白描的表述方式,以记叙的手法,按照时间顺序对事实客观描述,不能使用推测性语言,不能含糊其词产生歧义,不能带有主观倾向。重点审核到案经过说明内容是否详细准确。第一,对于到案经过方面,需审核到案前后细节及具体经过是否表述。对于自然人犯罪,需审核到案情况说明是否写明被调查人是主动投案,还是被监察机关带走,或是经电话通知即到案等情形。对于单位犯罪,需审核是否写明单位集体研究决定还是单位负责人决定投案等情形。对于存在自动投案后又有潜逃等逃避调查行为的,需审核是否写明。第二,对于如实供述方面,需审核是否详细记录被调查人如实供述的具体情况,是全部供述,还是部分供述;供述的事实是否已被掌握,与已掌握事实是否属于同种犯罪等情况。还需审核是否写明供述稳定性的内容,对于翻供以及翻供后又如实供述的,也要如实表述。第三,对于立功方面,需审核是否完整表述检举线索、材料来源的获取方式、途径。需审核检举的线索、材料有无查证属实及查证的具体情况。第四,对于认罪悔罪态度方面,需审核有无对被调查人态度的全程表述,从归案到调查结束期间的态度情况,中间态度有反复的也应注明。对于认罪认罚的,需审核是否写明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文书情况。第五,对于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结果发生方面,需审核有无采取措施及具体时间;需审核是否注明是被调查人及其亲友自行采取措施的,还是其他单位或者因客观原因避免和减少的。第六,对于退赃方面,需审核是否具体表述被调查人退赃的情况,是主动积极配合退赃,还是拒不退赃,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也不配合追缴。还需审核是否写明退赃的具体数额及占全部赃款的比重。
审核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需审核到案情况说明与在案证据是否矛盾,能否相互印证。一是审核到案情况说明中关于程序性的说明是否与卷宗中的法律文书相互印证。二是审核关于到案经过等实体内容与在案证据是否矛盾。如有矛盾,且经综合全案证据材料仍无法排除的,由审查调查部门进一步查证后,根据全案证据重新出具。对于可解释补正的矛盾,及时由审查调查部门解释或补正。如不存在矛盾,但到案情况说明中的到案经过等内容有疑问或证据不足的,由审查调查部门进一步查证,再根据查证情况出具说明。三是对于有多份到案情况说明的,需统一审核,避免出现彼此不一致甚至矛盾的情形。(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纪委监委 肖文鲜)